第86节(1/4)
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续费调整金额5-28255521015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90
贷:保费收入90
借:分保费用1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15
此例中,若丙公司不具备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确认的条件,则丙公司应在20x
年5月20日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2100
贷:保费收入2100
借:分保费用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5
二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因纯益手续费计算的特殊性,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入账的纯益手续费支出金额应为经双方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8沿用例2-4的资料,f公司确认纯益手续费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分保费用 1404
贷:应付分保账款甲公司 1404
二、分保赔付成本
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分保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与保险人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相类似,即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例2-9沿用例2-的资料,丙公司干20x年5月20日收到i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赔款金额为900万元,丙公司已提取的相应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为800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分保赔付支出 90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9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8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800
三、预付赔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
一预付赔款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预付的现金赔款,应当在支付预付赔款时,借记“预付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赔付款”科目。
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对存出的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
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
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入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处理。
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人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处理方法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各项摊回款项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再保险分出人摊回赔付成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应当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保费用。考虑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及摊回赔付款业务的特殊性,新准则还对其会计处理单独做了规定。
三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
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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