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节(1/3)

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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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快一般指当月能够结案定损的,往往不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例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时不涉及转销相关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

2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约定采用浮动或累进分保手续费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依据合同规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实际分保手续费率而调整分保手续费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入账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应为经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甲公司与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产再保险合同,将约定的原保险业务向f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手续费采用浮动分保手续费率制,预付分保手续费率为0。假定甲公司对该再保险合同业务年度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实际计算确定的分保手续费率为5,据此计算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为800万元并经f公司确认一致。此时,甲公司调整分保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800

贷:摊回分保费用800

三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实务中,保险人通常按照业务年度计算纯益,而一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业务往往要跨越若干个会计年度才能结算出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纯益手续费收入主要应考虑其可靠计量问题,只有能够依据相关数据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即纯益手续费能够可靠计量时,纯益手续费收入才予以确认。

分保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取得和经营原保险业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纯益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业务而为其带来盈利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原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相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摊回分保费用处理。

例2-4沿用例2-的资料,假定再保险合同签订年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应向f公司收取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4万元,双方确认一致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04万元。甲公司应于双方确认一致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1404

贷:摊回分保费用1404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难以根据每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保费,而是按照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年度毛净保费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减去退保费和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后的金额乘以超赔费率来计算确定。年度毛净保费往往要到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但再保险分出人通常要在合同起期时按估计的年度毛净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计算预付一定金额的保费。预付保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于合同起期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将预付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分次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每次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按每次支付金额分次计入当期损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不需要按一定期间编发账单。其首期账单一般要求在合同起期后即刻发送一般不能迟于合同起期后的两周,主要内容是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付分保费时再编制分保费调整账单。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赔款,均须编送出险通知和赔款账单。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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