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节(1/4)

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予以公允价值指定,且能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合理的延迟是可以的。此外,对于实务中是否可以只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一部分进行指定,要视指定后是否能够消除或重大减少“会计不配比”现象。如果能够消除或重大减少,则可以指定;否则,不能指定。

2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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