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节(1/4)
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80,占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而言,属于重要事项,所以,a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明原因。
,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5和10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例如,某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但不需单独编制第4季度财务报告。假设该公司在第4季度里,对第1、2或者第季度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估计作了重大变更,则需要在其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同样地,假如一家公司是需要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企业,但不单独编制下半年财务报告,如果该公司对于上半年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在下半年作了重大变更,应当在其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予以明。
六、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中期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明理由。
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下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取消分段1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2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中期、年初至变更中期末损益的影响数;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中期损益的影响数。
在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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