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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三调整了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填列本期数。新准则要求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新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编报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报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现金流量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报中期现金流量表。
对于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企业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编报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三十三章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劫波动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频率不断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债权入等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以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l日起至12月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0日的期间等。由此可以得出,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现金流量表;4附注。这是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构成。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就应当遵循本准则的各项规定。比如企业编制的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变动表报表其内容和格式也应当与上年度相一致。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如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在提供比较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按新准则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某项信息没有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影响到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就认为这一信息是重要的。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信息。
本章着重讲解了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等问题。
第二节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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